親美國幼兒教師培訓的現狀和特點壹、1、幼兒教師培訓的法規、制度保障了幼兒教師培訓的有效開展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政府開始相繼立法保障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如2002年頒布《不讓壹個孩子掉隊法案》建議各州學前教育師資在2006年之前達到學士學位水平:2008年重新簽發生效的《高等教育機會法》對學前教育師資培養的獨特性與重要性給子明確的法律規定,指出要加強與確保不同階段學前教育師資培養的實施。美國幼兒教育協會NAEYC還制定了美國幼兒教師培訓的教育標準,其中五項核心標準是:標準壹:能夠促進兒童的發展和學習。為此,要求幼兒職業侯選者:(1)熟知、理解幼兒的特點和需要:(2)熟知、理解對幼兒發展和學習的多重影響:(3)能夠應用有關幼兒發展的知識創建健康的、相互尊重的、支持的和具有挑戰性的學習環境。標準二:能夠構建家庭和社區的關系,具體要求是:(1)知道並理解家庭與社區的特點:(2)能夠利用相互尊重的交往關系,給家庭、社區提供支持並讓他們具有自主權:(3)使家底和杜區參與兒童的發展和學習活動。標準三:能夠對支持幼兒及其察庭的措施進行觀察、建立檔案、開展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