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內的《工作居住證》、《居住證》、《居住登記卡》中的任壹證明原件;
2、若是換領身份證,還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證》;
3、如果丟失《居住證》或未辦理《居住證》,且已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信息登記,需要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和國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4、同時提交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各地區辦理材料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材料請咨詢當地派出所。在上海實有人口登記系統中有過登記的,無需提供居住證明及就業、就學證明。
身份證的辦理流程:
1、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戶政科或指定的身份證辦理中心;
2、填寫身份證申請表格;
3、提交身份證補辦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4、進行現場拍照;
5、繳納身份證工本費;
6、領取身份證領取憑證;
7、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返回領取身份證。
綜上所述,補辦身份證需提交有效的居住證明文件、原身份證(換領時)、已登記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如居住證丟失或未辦理時),以及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但需註意各地要求可能有異,上海登記人口者可免提交部分證明,具體應向當地派出所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