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合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法》第八十九條又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表明制定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又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2、制訂規章制度程序必須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審查制訂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時,主要審查二個方面,即:規章制度在內容上必須要與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確定,在形式上必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
3、規章制度必須公示並告知
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壹個要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必須經公示後方能夠生效,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也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公示壹般采用用人單位文件、印制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手冊、在公開場所公布等形式發布。
擴展資料:
存在問題
1、沒有成文
壹些中小企業內部根本沒有成文的規章制度,只憑管理人員的口頭傳達,以經營者口頭說了算數的專制型家長式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員只憑個人的好惡和經驗處理職工的“違規”行為。
2、制度不合法
規章制度不合法包括內容違法和制訂程序違法。規章制度不合法是當前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
3、可操作性差
制訂規章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支配、管理勞動者,在客觀上起著約束、規範乃至強制勞動者的作用,所以要求規章制度有可操作性。如果規章制度不完整、不健全,規定不夠詳細,不能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引導和規定,缺少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有禁止性規定而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的,這樣的規章制度執行起來不能發揮應有的約束和規範作用,往往是形同虛設。
百度百科-勞動管理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