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漢語詞典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集市主辦者應當做到:

(壹) 積極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集市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 在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中,明確有關計量活動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 根據集市經營情況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負責集市內的計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計量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計量業務知識的培訓。

(四)對集市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五) 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並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定期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公平秤是指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商品量稱量結果發生的糾紛具有裁決作用的衡器。

(七) 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集市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 集市主辦者可以統壹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也可以要求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並督促檢查。 經營者應當做到:

(壹) 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及集市主辦者關於計量活動的有關規定。

(二) 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三)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鉛簽封。

(四)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計量偏差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結算值與實際值相符。不得估量計費。不具備計量條件並經交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 現場交易時,應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如有異議的,經營者應當重新操作計量過程和顯示量值。

(六) 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規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到:

(壹) 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對集市主辦者、計量管理人員進行計量方面的培訓。

(二) 督促集市主辦者按照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計量管理工作。

(三) 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四) 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關心的重點,是消費者反映問題的熱點,是新聞媒體關註的焦點,也是計量監管執法的難點。

集貿市場法制意識較差、攤主流動性大,其復雜性主要體現在:

1. 模式不壹,有單位主辦、私人承包、合夥經營和無主辦者等。

2. 規模不壹,從小集市到大型農貿市場等。

3. 使用計量器具不壹,從木桿秤、案秤、度盤秤到電子秤等。集貿市場的復雜性給計量管理帶來了困難,主要體現在難管、難檢、難治本: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投入了較高的管理成本,如執法人員配合技術人員集中檢定,請媒體、工商、公安配合集體行動,有的違法處罰甚至動用法院強制執行。這種集中、突擊性的方式,對解決周期性強制檢定來說,不是治本的根本辦法,不能達到長效管理的目的。 治理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是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註的工作,必須從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入手,規範集貿市場的計量行為,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編制本辦法的指導思想是:抓***性問題,抓標本兼治,抓重點集市。抓***性問題,即抓集市主辦者,將管理對象從經營者(攤主)上移到主辦者,從“誰經營誰負責”深化到“誰主辦誰負責”。抓標本兼治,即從新的管理方法入手,制定既有可操作性,又有助於長效管理的規範,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抓重點集市,即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從基礎較好的集市入手,抓好壹個,整治壹批。 1. 適用範圍

集貿市場中的計量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二是商品量的監督管理;

三是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主要解決用於集貿市場商品交易中的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商品量計量以及相關計量行為等問題,這是集貿市場問題的焦點,目前尚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亟待規範。同時,對集貿市場中定量包裝和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管理加以規範。

2. 明確市場主辦者的職責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思路是將集貿市場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法律責任分解,明確集市主辦者和經營者各自的職責,理順集貿市場的強檢管理。 按照通常的做法,對集貿市場的計量器具直接管理到經營者,由於其抵觸情緒嚴重,致使強制檢定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經分析,集市計量器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可分解為:

1).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申請檢定。

2).周期檢定。

3).未經檢定、超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4).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進行作弊。

本辦法擬明確將前3條法律責任和義務由集市主辦者承擔,第4條由經營者承擔,即集市主辦者承擔主要責任,“誰經營誰負責”。由於管理者相對於經營者來說,對象明確、相對穩定,因此,這樣的管理有其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3. 鼓勵集市主辦者統壹配備經強檢合格的計量器具

集市經營者的流動性大,導致由經營者自行配備的計量器具的流動性也大,以致相當壹部分計量器具不能接受強制檢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管理上,除了明確由集市主辦者承擔主要法律責任和義務外,還需要采取新方法,讓集市逐步做到“人流物不流”,即鼓勵集市主辦者統壹配備壹定數量的、經強檢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流動性大的經營者使用,人物分離,強檢問題迎刃而解。同時,應考慮到集市主辦者的利益,加強宣傳和公示,讓老百姓了解這類集市的計量器具是準確可靠的。百姓心中自有壹桿秤,誠信的集市必然會得到顧客的惠顧,攤位出租率提高,購銷兩旺,集市進入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