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規定
公司員工自備車輛交由公司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統壹管理 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規範用車行為,貫徹落實我國《民法典》的法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壹、公司允許公司員工自備車輛交由公司使用,公司對車輛的所有人交付給公司使用的車輛進行統壹管理,並對車輛的所有權人進行補助。
車輛的所有權人對於公司而言讓渡的是車輛的使用權,車輛的所有權人依然保留對車輛享有的所有權。
車輛的所有權人將車輛交由公司使用,不代表公司利用車輛的所有權人提供的車輛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運輸活動,因此排除並否定車輛的所有權人與公司之間構成掛靠與被掛靠關系,出現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公司不對事故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對員工提供的車輛享有全權使用權,即公司的其他員工將車輛用於履行公司公務的用車行為,提供車輛的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阻饒、拒絕。為了減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公司要求車輛的所有權人給車輛投足額保險,其投保金額由公司適當予以補助。
三、車輛在使用過程中,使用權人要愛護,珍惜車輛,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自然磨損,折舊的維修費用由公司予以補助。
對於使用權人存在酒駕等嚴重違法行為對車輛造成的損失,由使用權人對於車輛的損失予以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對於車輛的使用者的過失心態比如已經預見到了車輛需要進行維修而心存僥幸不予維修造成車輛受損的,公司對此類情況下的車輛使用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公司與車輛的使用者平均承擔車輛受損的維修費用。
因車輛受損獲得的損失補償費應當全部用於車輛的維修等公***用途。不得中飽私囊,挪作他用。
四、依據“誰使用,誰擔責”的歸責原則,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車輛使用者存在過錯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車輛使用者承擔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車輛使用者不得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