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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是公民的義務嗎

獻血是公民的義務。

獻血是法律賦於每個單位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體現。

生活在社會大家庭中的每個公民,每時每刻受到社會的關照,眾人的幫助,因此社會公民都有責任為社會作貢獻,為別人做好事。不能只要社會照顧,而不想對社會盡義務,社會的繁榮昌盛是依靠每壹個公民的盡職盡責、盡義務盡力才能完成的。獻血就是壹種光榮、高尚而又應該盡的義務。

無償獻血者的權利:

1、自願權。國家提倡已滿十八到到五十五周歲,多次獻血無不良反應者可延長至六十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每個公民有獻血與不獻血的選擇,有獻全血和獻成分血的選擇,有獻壹次血與獻多次血的選擇。

2、健康檢查權。無償獻血者獻血時可享受免費體檢、化驗等待遇。

3、健康保護權。對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嚴禁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4、免費用血權。無償獻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規定免交或者減交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5、表彰獎勵權。無償獻血者,有獲得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6、賠償權。對血站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而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7、人格穩私權。獻血者的人格應受到尊重,個人隱私應受到保護。

無償獻血者的義務:

1、無償獻血是每個適齡健康公民的義務。

2、應學習無償獻血知識,了解血液常識。

3、有宣傳無償獻血的義務。

4、對無獻血工作的開展有批評、建議、監督的義務。

5、有維護無償獻血者的聲譽及形象的義務。

6、有提供獻血所需真實資料和信息的義務。

綜上所述,獻血是公民的義務,獻血者在獻血前應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血站應進行核對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