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遺失後直接去公安機關補辦,不需要掛失,也沒有掛失這個流程。遺失補辦這壹行為已表明身份證丟失,並且身份證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壹致的義務,遺失身份證的公民不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身份證辦理流程如下:
1、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進行人像采集;
2、帶本人戶口簿、照片遞交到辦證窗口;
3、窗口民警對辦證手續進行審核;
4、合格:繳納相應工本費用並領取《領證通知單》,不合格:由主辦人負責告知原因;
5、按照取證時間持《領證通知單》到辦理證件地點;
6、領取居民身份證。凡代辦和代取身份證的居民必須持本人身份證。
補辦身份證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身份證遺失聲明;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3、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3張;
5、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綜上所述,身份證丟了不需要掛失。可以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補領新的身份證。但是身份證丟了不壹定非要掛失,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