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產假是158天。國家統壹規定的產假是98天,北京是在統壹規定的基礎上增加60日,兩者相加,女職工就可以享受158天的產假,而且男方還可以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壹至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壹至三個月。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