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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女性上環有幾天假

國家規定女性上環有兩天假。

女職工在接受上環手術後,可以享受壹定的假期。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女士享有的假期有以下:

1、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多胞胎生育的,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

2、難產的,可以合並使用、第九條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同時女性又有許多的特殊假期或特殊休息制度,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增加產假十五天,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

3、多胞胎生育的,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每多哺乳壹個嬰兒,大部分規定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裏,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算作勞動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

4、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增加產假十五天、低溫。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

綜上所述,職工在確診懷孕之後,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向用人單位請產假,而出於對職工的保護和關懷,此時單位是不能為難女職工的,同時還要保障女職工在這段期間的待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