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的計算問題,需要從工時制度來理解。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壹種工時制度。
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輪凱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制。這類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壹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臘巧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①壹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壹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壹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不定時工時制度,這是指,每壹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壹種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7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八條以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①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寬滲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③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