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庭貧困證明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以上四種情況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區居委會證明,上報街道辦事處核準;農村人口則由村委會證明,報鄉政府核準。
二、貧困證明怎麽開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壹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範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塗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壹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註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盡量不出現兩個或以上公章。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
三、貧困生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壹)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二)家庭成員中的非戶內戶籍登記人口須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不能遷入證明;
(三)房地產證或住房租賃證或住房租賃合同,其中,屬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戶籍地址以外的親屬或非親屬處居住的城鎮居民家庭,還須提供市或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況證明;
(四)家庭成員的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等收入證明,其中,單位在職人員除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工資單或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
(五)儲蓄及其他金融性財憑證;
(六)非***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七)贍養(撫養、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
(八)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以及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推薦就業情況證明,其中已領取《就業援助證》的人員還須提供《就業援助證》;
(九)法定勞動年齡內無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市或區、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十)法定勞動年齡內因患嚴重疾病暫失業就業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本市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建議病休期間的證明;
(十壹)因住房拆遷而人戶分離的,被拆遷人應提供《住房拆遷協議》;
(十二)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人證》,其中,無生活自理能力又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員還須提供區、縣(市)殘聯機構出具的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收入證明,無就業能力的殘疾人員還須提供區、縣(市)殘聯機構出具的無就業能力證明;
(十三)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
(十四)農業家庭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證明;
(十五)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組成的家庭,其中屬農業戶籍的配偶應提供其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的證明;
(十六)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以上就是家庭貧困證明申請的條件有哪些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