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交通事故賠償案例 九級傷殘賠償十三萬
2014年4月30日,揭某駕駛登記在其名下的鄂AH3R58號寶馬牌白色小轎車沿東風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駛至東風大道外國語學校門前路段右轉進入外國語學校時,遇張某駕駛無號牌邦德牌二輪電動車,由於揭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小轎車在進校門時左側中部與電動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112797.68元,護理費10180元,其中揭某墊付醫藥費及護理費112645元。武漢市經濟開發區交通大隊認定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揭某墊付積極賠償,但其認為自己已經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其只願意墊付醫藥費。傷者張某家庭貧困,壹家老小全靠其工資過活。
為了出院後生活能夠得到些許保障,張某委托我們高勇律師團為其代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014年7月10號,張某與我所高勇律師正式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師為其代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隨後,高勇律師所緊鑼密鼓的為張某安排了鄂鑒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鑒法醫司法鑒定所做出鄂明醫鑒字[2014]第14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張某構成九級傷殘;建議給予後期治療費人民幣15000元左右;誤工時間為傷後200天,護理時間為100天等。
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壹直主張揭某有肇事後逃逸情形,商業險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超出交強險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揭某承擔。保險公司還主張張某向護理單位補開的發票無效,這完全是於法無據,在我方律師的積極爭取和據理力爭下,護理費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我方律師與保險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組織下進行了多次調解,但雙方壹直無法達成壹致。保險公司壹直試圖縮小自己的賠償範圍,降低自己的賠償責任,我方律師壹直有理有據的堅持我們的賠償主張,堅決不後退壹步。在我方律師的努力爭取下最終我方獲得了勝訴 ,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公司的範圍內向張某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計131209元,返還揭某墊付的費用112645元。
所以,交通事故發生後,無論是傷者還是司機,千萬不能因為嫌麻煩或者止步於保險公司所謂的各種規定而委曲求全,放棄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要記住,交通事故發生後,傷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傷害,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是對傷者所受損失的填補,是每壹個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都應得的。如果保險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機不積極理賠,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實有時候,重要的不是賠償金額的多少,而是壹口氣,壹個“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