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耕種,村民間互換耕地的情況在農村時有發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村民間互換耕地也是支持的。
根據我國法律政策規定,互換土地的程序如下:
1、 辦理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應雙方提出互換申請上報給發包方(村民小組或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
2、經發包方同意後,變更(終止)原承包合同,簽訂新的承包合同,並報鎮級進行備案。
3、當事人雙方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更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互換、轉讓等情形時,當事人雙方應當持互換協議、轉讓合同等材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