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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同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人員傷亡。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四、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等行為的,將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對於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該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有助於加強山西省的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條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