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於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壹種法律制度。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壹經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壹,於1956年4月成立,附設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當時的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4、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