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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工停產工資標準

受疫情影響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此種與用人單位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的停工停產不同,並非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壹方原因所致。

因此對於停工停產期間的待遇支付標準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與職代會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

如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按下列方式:

上海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可以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1__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__停工停產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從2018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420元。

從2018年4月1日起,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1元/小時。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3、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4、夥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資。2017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是7123元。

停工停產工資的發放形式是什麽樣的?

用人單位可通過與勞動者協商的方式確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待遇支付標準,但如果無法通過民主協商方式達成壹致意見,應當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總結:因疫情停工停產的上海企業,應從停工停產之壹個月內,按照實際勞動合同所約定標準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