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建築施工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房屋、構築物和設備安裝生產活動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壹般有建築安裝企業和自營施工單位兩種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獨立組織,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大都稱為建築公司、安裝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處)等。
後者是附屬於現有生產企業、事業內部或行政單位的,為建造和修理本單位固定資產而自行組織的,並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對內獨立核算;有固定組織和施工隊伍;全年施工在半年以上。?
權利:
關於建築施工企業的權利在建法中明確規定了14項經營權:
1、生產經營決策權。
2、建築產品、勞務承包定價權。
3、產品銷售權。
4、承包工程所需物資采購權。
5、對外經營權。
6、投資決策權。
7、自主支配和統籌作用資金權。
8、資產處置權。
9、聯營兼並權。
10、勞動用工權。
11、人事管理權。
12、工資、獎金分配權。
13、設立、調整和撤銷內部機構,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權。
14、拒絕攤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