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種類第六條 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
(壹)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壹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第八條 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同經營、***負盈虧的企業。
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註冊資金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出資應當取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者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數以上的投資者的同意;
(六)不得減少註冊資金;
(七)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後始得辦理登記。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開辦和關閉第十壹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壹)農村村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
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第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開辦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三)註冊資金和各個投資者的出資數額;
(四)投資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五)公司的組織機構;
(六)公司的解散條件;
(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辦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並、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範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距歇業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後辦理註銷登記。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償還債務。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破產,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償還債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第二十壹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六)訂立合同;
(七)申請專利、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