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辯出自己的風格和風度來 相信裁判會考慮題目的原因 給出正確的判斷~~~
傳統的所有制產權制度中更多體現的是“雷鋒精神”,資產可以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自由的劃撥,並最終沒有人會對資產負責。中國的社會需要提倡“雷鋒”精神,尤其是從建立和諧社會的角度看,但“雷鋒”式是英雄出生和成長於計劃經濟的公有制和供給制度下,“雷鋒”精神無助於讓人們面對殘酷的市場競爭與人才競爭的局面,尤其是資本與價值規律的競爭,也無助於創造物質財富。
當社會中更多的強調用“雷鋒”精神要求企業承擔三次分配中的道德責任時,就將真正的“雷鋒”精神,變成了宗教中“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了。不管是企業或是公民其物權使用的決定權並不在社會的輿論壹方,而在法律保護中的權利人壹方,是壹種自願的選擇。最終用任何方式幹涉與幹擾這種物權的行為都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