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使用年限超過6年不滿10年的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由每年檢驗1次調整為每兩年檢驗1次,即第7年、第9年免檢,第8年、第10年需要到檢驗機構驗車;
2、如果車輛在第7年已經辦理了檢驗,下個檢驗周期將延長至第9年,需要在第9年、第10年到檢驗機構驗車;
3、對使用年限在10年到15年之間的,需要每年到檢驗機構驗車;超過15年的,每6個月到檢驗機構驗車。
車輛年檢需要哪些資料
1、行駛證原件;
2、交強險副本;
3、身份證復印件;
4、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