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前扣除政策
(壹)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政策
為促進中小微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以下簡稱“2022年第12 號公告”),明確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即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下同),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自願選擇按照單位價值的壹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壹次性扣除。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不同,壹次性扣除的比例分為兩檔:壹是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全額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值得註意的是,2022年第12號公告中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業且符合壹定標準的企業。信息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該判定標準在《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基礎上大幅放寬,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有所不同。
(二)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政策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以下簡稱“2022年第28號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壹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可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後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該政策實施中應重點關註兩個方面:壹是享受範圍。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享受該項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二是設備、器具購進時點的判別。按照《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相關規定,設備、器具的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按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稅收優惠政策
(壹)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直接作用於企業研發資金投入,有利於激發企業創新活力。2022年,為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投入的精準支持,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 號),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明確自2022年 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按100% 比例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此外,為了提振市場信心,激發經濟活力,2022年第28號公告中進壹步明確,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制造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除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也就是2022年第四季度),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由於該政策的適用期限並不是壹個完整的納稅年度,因此 2022年第28號公告同步明確了計算方法,規定第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 2022年10 月 1 日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 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加大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力度,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 年第13號),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率進壹步下降至 5%。
(三)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
基礎研究是提升國 家創新能力的動力源泉。為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以下簡稱“2022年第32號公告”),對基礎研究資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別做出了制度安排。投入方方面(適用於所有企業),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接收方方面,對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2022年第32號公告還對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政 府性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範圍等進行了界定,規定了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於基礎研究領域、需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基礎研究資金管理等適用政策的形式要件。
(四)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支持廣州南沙地區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明確了兩項稅收優惠政策 :壹是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 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這壹優惠的企業須同時符合鼓勵類產業企業和實質性運營兩個條件。其中,鼓勵類產業企業,主要是指以《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2版)》(以下簡稱《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要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南沙設立的高新技術重點行業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8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13年。高新技術重點行業企業應以《目錄》中規定的高新技術重點行業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60%以上。
(五)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明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兩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其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判定條件中限定: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為進壹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判定條件適當放寬,對財稅〔2018〕55號文件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判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 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該政策調整於2021年12月31日到期。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將上述判定口徑延續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鼓勵汙染防治企業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2019 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60號)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政策於2021年12月31日到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4號)將上述政策延期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放管服”改革
(壹)預繳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規定
除提高加計扣除比例之外,稅務部門也出臺政策便利納稅人更加及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2022年,稅務總局發布《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10月預繳享受問題作出長期性制度安排。該公告明確企業在10月征期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未選擇享受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壹並享受。同時,辦理方式方面沿用了《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的做法,即“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考慮到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尚未取得下壹年度入庫登記編號,無法判斷其是否符合享受優惠的條件,為使科技型中小企業及時享受到優惠,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明確,在10月預繳申報時,由企業自行判斷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如符合,可以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按100%加計扣除政策,待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根據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規定
為規範政策執行,便利納稅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發布《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該公告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範圍、辦理程序、判斷方法、預繳期限、多繳稅款處理方面,基本沿用了《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規定,保持了政策適用標準的穩定性。此外,對部分問題進行了補充完善,明確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並根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同時,刪除了“定額核定征收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即明確定額核定征收企業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為更好落實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稅務總局發布《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 號),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對《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填報說明進行修訂。此外,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27號明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宜的企業在搬遷完成當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不再填寫和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簡化了辦稅流程。
來源:《中國稅務》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