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註):“幹擾最後壹次或僅有壹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壹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法律依據
《國際籃球聯合會規則》 第二十六條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員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鐘。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他試圖離開限制區。他在限制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