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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落戶需要什麽手續

投靠落戶需要的手續有以下七點: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6、民警調查報告;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壹、投靠落戶需要什麽手續

1、投靠落戶需要的手續有以下七點: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

(6)民警調查報告;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二、辦理落戶註意事項

1、審批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落戶政策,在各自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審批部門審批同意後,應當按照落戶審批電子檔案目錄清單所列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將落戶審批電子檔案上傳落戶管理信息系統;

2、落戶審批電子檔案目錄清單由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各審批部門制定。審批部門上傳的落戶審批電子檔案應當完整、準確。落戶審批電子檔案上傳後,申請人符合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