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秘密權的特征有哪些 商業秘密權具有 知識產權 的本質特征,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商業秘密權不同於壹般的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的獨有特征: 1、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壹的。同樣的商業秘密可能既為甲所掌控,也為乙所掌控,並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壹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 2、商業秘密權的客體——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身也具有其個性特征。在商業秘密中,技術秘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信息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壹項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其秘密性和價值性成為關鍵; 3、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期限的長短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業秘密是否被公開,只要商業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壹直受到法律的保護。 4、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自動取得。與此不同的是, 專利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創造性成果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審批,具有國家授予的特點。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差異,主要因為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國家來審批。 二、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有哪些 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是從權利限制角度進行定義,同時也被稱為商業秘密 侵權行為 的例外情形,這是以除外手段對侵權判定類型進行描述。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獨立開發 即通過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獲得與他人技術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為,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業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對自行研制出來的商業秘密采用商業秘密權保護。 2.反向工程 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對終端產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該產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產方法。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投放到市場上流通的產品中所蘊涵的商業秘密信息,壹旦被競爭對手通過方向工程分析研究獲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產品除外),則其秘密性相對喪失,原擁有者也失去相應的權利。 3.合法受讓 商業秘密的性質是具有可讓與性的,並且也是存在事實上進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過許可使用、技術 轉讓合同 等合法方式使用商業秘密。 4.公知領域 指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信息、輕而易舉可以獲得的信息、在本行業內公知的信息,壹般性的常識、經驗、技術。 5.公權限制 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以國家公權利限制商業秘密必須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範圍以執行職務為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仍然負有保密的義務。 6.強制披露 這主要是指 上市公司 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業秘密,但是對於上市公司必須按照《 證券法 》、《 公司法 》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息壹旦披露,即進入公眾領域而不再是商業秘密了。 我國對商業秘密權會給予保護,但是這個保護期限在法律上面卻沒有相關的規定,而實際期限的長短往往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業秘密是否被公開。要是商業秘密壹直沒有被泄漏出去的話,那就會壹直受到法律的保護,從這點上來看對商業秘密權的保護可以說是無期限的。
法律客觀:《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