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
2、試用期員工需提前3天申請;
3、公司辭退的員工,收到《辭退通知》之日應立即結束工作,進行交接,即為最後工作日。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
1、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離職,則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
2、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而離職可以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也可以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依據我國相關規定,員工未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