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分類: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請求批轉的請示。
第壹類是請求指示的請示。
多用於政策性請示,當下級機關對某些方針、政策、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或者不能準確理解和把握,無法定奪時,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讓上級機關給予解釋和說明,以便自己能夠執行。
當出現需要變通處理的問題時,需要請示上級機關進行審查和認定,以便於自己靈活處理;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希望上級機關對如何處理這些事情做出明確的指示。
第二類是請求批準的請示。
下級機關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具體的困難和問題,或者出現按規定自己無權決定和處理的事項時,可以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以便於有效解決問題。
第三類是請求批轉的請示。
當壹件事情需要各方協同辦理,或者遇到某壹涉及面廣的事項需要多方協調,或者按照規定自己不能指揮其他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的部門進行辦理時,就需要向上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和辦法,請求上級機關審定後再去執行。
寫作要求
請示壹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請示的註意事項除其特點中所述之外,還應註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切忌用報告代請示行文。
請求的內容若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時,在正常情況下應事先進行協商,必要時還可聯合行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壹致,應如實在請示中反映出來;另外請求撥款的應附預算表。
請求批準規章制度的,應附規章制度的內容;請示處理問題的,本單位應先明確表態;正式印發請示送上級機關時,應在文頭註明簽發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