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被評為全國文明城市的周期是三年壹次。
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實質上是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推動城市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推動力;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是壹項順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實事工程。
全國文明城市主要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全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進行測評優選,並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評價作為申報全國文明城市的前置條件。
測評結果單獨排序,按百分計算,得分低於85分的,不能參與全國文明城市申報,同時,該項得分按20%的比例計入全國文明城市總得分。
擴展資料:
壹、申報條件
1、榮獲並保持“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先進城市”榮譽稱號。
2、人均GDP在申報前連續兩年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3、在申請前12個月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無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行為。
4、自立案之日起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
5、完成國務院宣布前發布的節能減排任務。
6、沒有發生非法出版、生產、銷售色情、侵權、盜版等惡性事件。
二、評價方法
主要采用六種方法:聆聽匯報法、材料回顧法、問卷調查法、網絡調查法、實地走訪法和整體觀察法。創建道和建設全國文明城市的難點在於實地調查。全國文明城市實地調查的具體方法有三種:壹是對真實場景(情況)進行模擬驗證,如:撥打法律服務熱線、撥打權利舉報電話。
實地調查,即進入現場核實被調查對象是否符合考核標準,如:到社區查閱相關工作記錄;三是實地觀察,即根據實地觀察的要求,在壹定的時間內對調查對象進行實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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