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寫明申請人信息,包括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壹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其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再次,寫明請求事項以及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最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上公章,以及寫上日期。此外,需要註意的是,申請書是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用。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壹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