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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有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2.0左右繳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安全監管局《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壹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壹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用人單位屬壹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壹至三年浮動壹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壹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壹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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