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根據公約的內容,公約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
在兒童階段,細分如下
壹歲或0歲是嬰兒。
2.1 -6歲的孩子是幼兒。
3.7-12歲的孩子(與青春期重合,也可稱為少年或兒童)。
四、13 -17歲是青少年(也叫少年)。
由此可見,任何18歲以下的人都可以稱為孩子,所以13歲也可以過兒童節。/a8773912b31bb051e1b96596387adab44bede0e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