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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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壹)學校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學校開辦資金、註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
(七)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辦學校應當將章程向社會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後,報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