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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權力的意思是壹樣的嗎

權利,指法律上的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

這種權益,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自己作出或不為壹定的行為,財產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也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他人作出壹定的行為或抑止壹定的行為。

權力的含義有兩種,壹種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另壹種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即職權,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利與權力相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既相統壹與平衡,同時又以各自的特點相互區別。

首先,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力(或職權)與權利之分,主要是從行為主體上加以區分。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通緝(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壹種公***權力。權利壹般體現個人或法人等主體的利益;權力則不體現權力使用者的個人利益,而以國家社會的公益為目的。所以,權利與權力在壹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私與公的區別。以權利謀“私”可,以權力謀私則是非法的。

其次,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壹定的行為,這也是壹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

2、強制性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