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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調整對象不同、法律屬性不同、調整方法不同等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兩大部分,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以個體權利為本位,屬於私法範疇。

2、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立足社會整體,具有利益均衡性、社會公益性、國家幹預性和調制性等特征;而民商法則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社會個體利益為基礎。在經濟法看來,民商法所表現的個人利益並不是與社會脫離的個人利益,而是存在並實現於壹定社會關系中的個人利益。

3、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商法則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規範,由當事人自己意誌決定,當事人之間處於平等的地位。在法律責任方面,民商法壹般采用自願協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