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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保轉到異地需要怎麽辦理

杭州社保轉到異地需要怎麽辦理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

如果不是新單位或社保機構有要求,也不是要到退休年齡了,可不必著急轉移社保關系。

就算以後確定在新城市定居養老,社保不及時轉過去,也不會被註銷,原社保機構只是會把妳的社保賬戶封存,只要在退休前轉移合並即可。

社保壹般賬戶和臨時賬戶區別很大,尤其是對退休城市的選擇。

如果女性過了40歲、男性過了50歲,在外地首次參保的話,那當地建立的社保賬戶只能是臨時賬戶,到了退休年齡也不能在當地辦理退休。同等情況下,大城市養老金待遇肯定比小城市高得多,想要擁有大城市退休資格,如果沒有當地戶口,就必須要有當地普通賬戶,臨時賬戶沒有辦理退休的資格。

壹、杭州社保轉入手續+流程

手續:

1、養老保險轉移:

將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與杭州市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即可。

備註:外省戶籍人員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醫療保險轉移:

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杭州市醫保局(中河中路248號)填寫《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即可。

流程:

1、員工提交原社保繳納地社保局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醫保《參保憑證》以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給人事;

2、人事將材料提交社保辦事窗口和醫保中心辦事窗口申請轉入手續(存在重復繳費的人員還需提供《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退費確認表》);

3、辦理成功的郵件通知員工,在社保臺賬中進行登記。

二、杭州養老保險由個人或單位向杭州市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通過網上辦理方法;

1、原養老保險關系已停保且養老保險繳費無欠款,原參加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的已辦理繳費補足。

2、參保人員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業務的,登陸國家社會保險公***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地址:)或“掌上12333”手機APP進行申請。跨省轉移接續業務需通過平臺系統信息交換,不再郵寄紙質表單。

三、杭州異地社保轉移其他流程

省內轉入:

(1)已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未到齡人員,並且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並建立個人賬戶

(2)非臨時繳費賬戶人員(指外省戶籍男50、女40周歲以上在我省2010年前已參保的)

(3)按浙勞社險20008號和浙勞社險2000186號規定參保人員;

(4)杭州區域範圍內的歸集人員;

(5)轉入基金到賬。

跨省轉入: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歸集地除外;須提供戶籍證明)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壹個繳費年限滿l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10年以上參保地轉移至戶籍地的;

5、轉入基金財務到帳。

跨省轉出:

1、申請轉出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隸屬市社保管理;

2、原養老保險關系已停保且養老保險繳費無欠款;

3、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四、杭州醫保轉移辦理條件

辦理材料

省內轉入人員需提供下述材料:

1、《參保繳費憑證》;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4、存在重復繳費的人員還需提供《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退費確認表》。

5、歸集人員,需提供戶籍原件及復印件。

所需資料

轉入人員需提供下述材料:

1、《參保繳費憑證》;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4、存在重復繳費的人員還需提供《跨省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退費確認表》。

5、女40周歲(含)男50周歲(含)以上人員提供戶口簿復印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文件。

五、轉出人員需提供下述材料: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註:該聯系函需憑借轉出地社保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去轉入地社保申請轉入後方能開具),原件,1份

五、杭州醫保轉移辦理流程

省內轉入辦理流程:

1、根據參保人員的申請辦理的不同事項,填寫相應表格。

2、提交其他相應材料。

3、對提供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跨省轉入辦理材料:

1、根據申請辦理的業務事項,提交相應材料。

2、對提供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跨省轉出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審核決定→反饋→歸檔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