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容和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參照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壹式三份,臨時工本人、用工單位和用工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各壹份。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工單位和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滿,必須終止執行。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但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 任何壹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十天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九條 臨時工辦理錄用手續後,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勞動手冊》,在備註欄註明臨時工身份。臨時工經批準在本單位轉招為合同制工人,原發證單位要在《勞動手冊》備註欄註明轉招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日期。
《勞動手冊》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用工單位對新招用的臨時工,在上崗前應進行入廠教育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第十壹條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不辦理轉移工作單位手續。第十二條 臨時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用工單位應安排適當工作;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應視其傷殘程度由用工單位發給三至十二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費。第十三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其中,連續工作不滿四個月者,停工醫療期不超過壹個月;連續工作不滿八個月者,停工醫療期不超過兩個月;連續工作滿八個月以上者,停工醫療期不超過三個月。停工醫療期間,由企業按月發給本人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對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壹個月本人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單位發給喪葬補助費四百元,並壹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六百元。第十四條 臨時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按照臨時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發給本人半個月或壹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不滿六個月者,發給半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發給壹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應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的繳納標準和支付辦法按照《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執行。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在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方面,應將臨時工與所在單位其他工人同等對待,保證他們在生產中的健康和安全。礦山井下、人工鍛打、人工裝卸等作業,不得招用女工。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和有毒有害工種(崗位)的保健食品,應按同工種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雙方履行勞動合同和執行《暫時規定》、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擅自招用臨時工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辭退。逾期不退者,除強行辭退外,每招用壹名臨時工罰款壹千元;每招用壹名童工罰款三千元至五千元。所罰款項不得列入成本,從自有資金中開支。對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所需必要的辦案經費按規定程序申請解決。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和臨時工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