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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取得特許權使用費如何繳稅

某企業與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需支付合同價款100萬元,應如何繳稅?涉及哪些稅種?如何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政策,?營改增?試點後,非居民企業取得來自我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負有在我國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支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計算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因此,該企業應扣繳增值稅100?(1+6%)?6%=5.66(萬元);扣繳企業所得稅100?(1+6%)?10%=9.43(萬元);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66?7%=0.4(萬元);扣繳教育費附加5.66?3%=0.17(萬元)。實際應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稅後價款100-5.66-9.43-0.4-0.17=84.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