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檢查:
壹、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第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後7日內,采購機關應當將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第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對合同履行時采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機關應當將有關合同變更的內容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需經終止合同的,采購機關應當將終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應的措施,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第七條 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政府采購機關應當將有關供應商違約的情況以及擬采取的措施,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第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政府采購合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由第三方負責。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不得參加合同履行驗收工作。第九條 采購機關依照合同約定需要向***應商付款的,應當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以備審核:
1.驗收結算書(附件壹);
2.接受履行報告(附件二);
3.質量驗收報告;
4.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在審核時,采購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的詢問及時作出答復。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方可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款手續。第十條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以及履行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以隨時抽查用戶,對采購標準、采購內容等事項進行核實。經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抽查而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采購機關進行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壹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可以獨立進行全面的審核、調查,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章 投標附件壹:
驗收結算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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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采購機關供應商標的名稱 數量 接收日期 驗收日期 標的項目執行階段 預算 申請撥款金額 備註
采購項目負責人(簽章) 日期 采購機關蓋章 日期 </font>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第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壹個投標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壹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同投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同投標。第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