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劃入的職責
將原自治區人事廳、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自治區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自治區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