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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變更需要什麽材料

稅務變更需要的資料如下: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後,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壹致的壹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和非工商登記變更兩個內容。

企業經營地址更改後稅務登記如何辦理?

首先在工商做地址變更手穿,待取得新的營業執照後到所管轄的稅務辦理地址變更手續,根據稅務的要求調整主管稅務局所,是否需要轉移主要根據當地稅務的具體要求,有的地區即使地址有遷移,稅務主管局所也不需要辦理稅務轉移手續,主要是因為,稅務不願意將任何稅源轉出,所以最主要的是要辦理稅務變更登記,之後要根據當地的稅務政策而定。

綜上所述,稅務變更需要的資料有,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變更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的原件。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外的其他認定事項的納稅人,其變更內容與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內容有關的,需提供此件)。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