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含掛靠的事業單位),均屬中央級單位,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其中:總行直屬的事業單位,其財務預算、決算及補助、上繳金額的確定,經總行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核定;分行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其財務預算、決算及補助、上繳金額的確定,經分行審核後,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人民銀行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事業單位有:金融研究所、總行研究生部、金融工會、錢幣學會(錢幣博物館)、清算中心、金融電子化公司、金融學會、金融會計學會、金融稽核監督研究會、金融職工教育研究會、行屬院校。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非上述所列事業單位,由各地專員辦按本規定管理。
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所屬企業(含掛靠的企業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屬中央級企業,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及相應的財務制度,所得稅(稅率為33%)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其中: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和中國金幣總公司的財務計劃和決算單獨報財政部審批;總行直屬的其它企業,其財務體制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總行確定,財務計劃經總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年度決算由人民銀行審核匯總後連同各企業決算壹起報財政部審批;對於分行及以下所屬企業單位,其財務計劃、決算及稅後利潤分配方案經省分行審核後,報省級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批,並將核批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其它企業有: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時報社(含金融早報社)、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非上述所列企業單位,由各地專員辦按本規定管理。第六條 人民銀行總行根據當年國家制定的貨幣政策和業務計劃及資產負債計劃,結合中央銀行的機構改革及人員變動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全額測算,編制總行和外匯管理局機關及全系統的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第七條 人民銀行編制預算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全部收入(含罰沒收入)納入預算內,各職能部門不得在系統預算之外設立財務收支帳戶,不得隱瞞、少列收入;禁止向所屬或被監管單位集資、攤派費用等;編制支出預算,應當貫徹艱苦奮鬥、實事求是、厲行節約、勤儉辦行的方針,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第八條 在財政部另行制定人民銀行系統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前,人民銀行系統的預算編制暫按本規定和經財政部審查同意的《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為了保證預算的時效性,人民銀行應於每年10月底之前對下年度的收支預算進行測算,並將初步測算結果上報財政部;在當年1月底以前,向財政部正式報送當年的財務收支預算,財政部於4月底以前予以正式批復。第十條 在財政部批復人民銀行年度預算之前,除利息收支據實列支外,每季度各項費用開支暫按上年度財政部批復預算中相應支出的1/4的80%控制。第十壹條 人民銀行總行在接到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後(含預算調整方案的批復),應該根據各分行的實際情況,在兩個月內將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到各省級分行,同時將系統預算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備案,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和二級分行下達所轄分支機構預算指標,應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