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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規定的依據是

學籍管理規定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部法律和規章:

1、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該法規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職責。

2、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該法規定了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職責。

3、中華人民***和國學位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職責。

此外,學籍管理規定還可能依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等。

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規定是對學生的入學、註冊、學籍變動、畢業等各個環節進行管理和監督的制度。具體內容可能因地區和學校而異,以下是幾個常見的學籍管理規定。

1、新生入學資格的取消,由院長會議研究確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2、已註冊的新生由學院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3、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校並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辦理註冊的,應當向學院履行請假手續,暫緩註冊,否則以曠課論。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含兩周)不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4、未按學院規定交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5、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6、學生可以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輔修專業、轉學、退學等。

7、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對於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辦理退學手續。

總之,學籍管理規定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