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追認。《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視為本人同意。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表見代理具體例子:
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誰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如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壹實質特征上同於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註意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有本人舉證,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區別如下:
壹、基本概念
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因為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得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面特征。簡言之,即本來沒有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且按照有代理權對待的行為。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包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且且其無權代理行為也不可能使相對人信賴其有代理權。因此,狹義的無權代理也可以稱為“純粹的無權代理”。
二、發生原因不同
表見代理的發生系由於被代理人的原因。狹義無權代理的發生系由無權代理人所致。
三、構成不同
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且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宜,且立足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法律效果不同
狹義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本人享有追認權。然而狹義無權代理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夠產生效力;如若未經本人追認,本人則對無權代理行為不承擔責任。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無權代理行為能否發生效力從根本上取決本人是否追認。然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則不需要經過本人的追認就可以產生效力。所以,當無權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條件,本人就不再享有追認權。因此,無權代理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五、本人是否有權否認無權代理的效果
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可以否認無權代理的效果。表見代理中,本人不得享有追認權。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提出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主張表見代理的效力的時候,根本不考慮本人是否追認的問題。本人即使不追認,也不會影響表見代理的構成。如果本人認為表見代理對自己有利,可以堅持合同的效力。壹旦本人享有追認權,就意味著本人享有不予追認的權利。這樣壹來,就必須承認本人的否認權,從而將否定表見代理的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兩個名詞概念可以從基本概念、發生原因、構成條件、法律效果以及本人是否有權否認無權代理以上五方面進行區分與使用。需要註意的是,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