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1950年6月29日由毛澤東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該法***五章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工會在國家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對工會的性質、權利與責任、基層組織、經費等作出規定,明確工會有代表工人同企業訂立集體合同和維護工人切身利益的廣泛權利;有組織、教育工人擁護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積極搞好生產、發揮工人階級領導作用的職責。
原文現在找不到了,只有這樣壹張圖片。或者可以到舊書店去找找看。
第壹部《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1950年6月29日由毛澤東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該法***五章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工會在國家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對工會的性質、權利與責任、基層組織、經費等作出規定,明確工會有代表工人同企業訂立集體合同和維護工人切身利益的廣泛權利;有組織、教育工人擁護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積極搞好生產、發揮工人階級領導作用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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