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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審核辦法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壹般指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1、為促進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壹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汙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廢物產生以及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方案,進而選定並實施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3、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5、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註重實效。

清潔生產審核範圍:

1、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2、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3、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4、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5、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和類金屬砷的物質。第四類,《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6、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