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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的承包期為多長時間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林地的承包期不超過70年,期滿可以續包。

林地是森林的載體,是森林物質生產和生態服務的源泉,是森林資源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法》規定,林地是指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在進行經濟效益評估時主要是對各類型林地面積及其價值進行評估。按土地利用類型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