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輛車剎車後,與後車追尾,該車的損失則位於車的尾部,後車負全責。涉及三個方面:1、賠付前車損失,2、自己車的車頭損失,3、車尾損失。由保險公司付賠付。自己車的前部的損失,若交警認為是由於剎車不及引起,車主自負;若被後車撞到,由後車負責。自己車的尾部被撞,由後車負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需要雙方到場簽字,但是開具責任書以後交警會通知雙方去領事故責任認定書。簽字只作為送達的依據。無論雙方是否簽字都不影響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壹方對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核。
追尾事故中前車負全責的情形:
1、追尾前車(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8、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本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沖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
綜上所述,連環追尾,碰撞前車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