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妳的客戶”的原則,識別並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針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金融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確保足以重現每筆交易,以提供客戶盡職調查、監測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以及查處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審計、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有效執行。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對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壹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或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二章 客戶盡職調查第壹節 壹般規定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辦理規定金額以上壹次性交易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采取以下盡職調查措施:
(壹)識別客戶身份,並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二)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並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
(三)對於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並根據風險狀況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
(四)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客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狀況及其交易情況,以確認為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和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以及對其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認識;
(五)對於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識別並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狀況差異化確定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不應采取與風險狀況明顯不符的盡職調查措施,把握好防範風險與優化服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