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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做好選拔人才工作,保證我市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遼寧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縣(市)區、鄉(鎮)(含街道辦事處)三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科級領導職務和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第三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以照顧。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轉業、復員軍人應予以照顧。第五條 補充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須進行公開考試錄用。第六條 錄用擔任縣(市)區政府機關部門副局長(副主任等)、城區街道辦事處領導職務和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公務員(具有學歷、學位證書),可以采取考核的辦法錄用,也可以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錄用。第七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程序是:

(壹)編制錄用考試計劃

(二)發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資格審查

(四)考試(筆試、面試)

(五)體檢

(六)考核

(七)錄用第八條 按本辦法錄用的人員,即為國家公務員。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九條 市人事局在省人事廳的統壹組織和指導下,負責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省關於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規定、辦法,制定本市錄用公務員的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

(二)負責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及市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審批工作;

(四)完成主管機關委托的其它相關工作。第三章 錄用計劃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要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定員內,按擬補充的職位要求和錄用程序進行。第十壹條 市人事局負責審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市)、區各工作部門公務員錄用計劃。其具體程序是:

(壹)由各縣(市)、區人事局對同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錄用公務員計劃進行初審;

(二)各縣(市)、區人事局確定各部門錄用公務員計劃,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報;

(三)市人事局審核各縣(市)、區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錄用公務員計劃,按照各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編制總體錄用公務員計劃;

(四)市人事局將已確定的錄用公務員計劃報省人事廳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內容包括:

(壹)用人部門的名稱及編制數、缺編數及擬錄用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考對象、範圍及采取的考試錄用方法;

(四)招考機關根據職位要求確定的其它條件。第十三條 市人事局編制的錄用公務員計劃經省人事廳審批後,作為錄用公務員考試工作的依據。該計劃壹經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第十四條 市人事局根據錄用計劃向社會統壹發布公告,也可委托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統壹發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市政府直屬機關及城區(含街道辦事處)政府機關,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報考縣、鄉政府機關,壹般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年齡壹般在35周歲以下;其中錄用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經市人事局批準,年齡界限可適當放寬;

(六)具有錄用審批機關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十六條 考試前要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和相應職位要求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市直和城區機關由市人事局負責或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單位***同負責;縣(市)、鄉鎮政府機關由縣(市)人事局負責。凡符合報考條件者,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由縣(市)人事局核發準考證。第五章 考試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全面測試應試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