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就是每個科目考試壹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壹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應當重新預約考試。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三年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各有十次考試機會。
科目二考試項目:壹是簡化了小型汽車樁考考試線路,改為倒車入庫,取消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要求。二是將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等兩個項目調整至實際道路駕駛考試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通過單邊橋3個項目。對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項目進行了調整,增設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調整後,場地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變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
科目三考試分為兩個項目,在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還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滿分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第壹部分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項目增加到16項,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此外,對於大中型客貨車,還規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於小型汽車,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