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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什麽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法律分析:

本辦法所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理和運行維護等活動。

涉密集成資質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法定資格。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涉密集成資質管理工作,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涉密集成資質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以下簡稱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理和運行維護等活動。

涉密集成資質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法定資格。

第三條 涉密集成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從事涉密集成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涉密集成資質。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選擇具有涉密集成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承接涉密集成業務。

第五條 涉密集成資質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原則。